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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医院关停后,资产到底归谁?答案可能和很多人想的不一样!

26年07月10日 阅读:162 来源: 凌晓首发


  概要:非营利性医院关停后资产归属有明确法律规则,严禁向出资人分配剩余财产,需优先用于公益医疗用途,全程在卫健、民政等主管部门监督下规范推进,保障公益属性不被侵占。


  在医疗服务体系中,非营利性医院占据着公益性服务的核心位置,其资产属性从设立之初就与普通营利性机构存在本质区别。不少出资人、举办者在机构筹备阶段对非营利属性的认知不够清晰,等到医院因经营调整、政策规划等原因启动关停程序时,往往会在资产处置环节产生争议,甚至出现试图将剩余资产划归个人所有的情况,这一行为完全违背了相关法律法规的核心要求。


  从法律层面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十五条对这类为公益目的设立的非营利法人的剩余资产处置作出了明确规定,直接划定了资产归属的核心红线:非营利性医院终止时,绝对不允许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剩余财产。这条规则并非对举办者投入的否定,而是由非营利性医院的设立初衷决定的——这类机构从注册登记开始,就以服务社会公众健康为核心目标,而非为相关主体赚取利润,其资产从投入之日起就被赋予了公益属性。


  很多人会产生疑问:当初出资人真金白银投入的启动资金,为什么医院关停后不能拿回来?这就需要从非营利性医院的资产形成逻辑说起。这类医院的资产来源并非只有举办者的初始投入,还包含了多个带有公益属性的渠道:有政府部门拨付的财政专项补助,有社会各界捐赠的物资与资金,有享受税收减免政策积累下来的经营结余,还有在用地、用水、用电等方面享受政策优惠所形成的资产增值。这些不同来源的资产,在注入医院之后就全部成为机构独立的法人资产,不再与原出资主体形成直接的所有权对应关系。比如社会捐赠的医疗设备,从交付给医院的那一刻起,就只能用于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哪怕后续医院关停,也不能被捐赠人或者举办者私自收回挪作他用。


  在实际运营过程中,非营利性医院的收支结余也不能用于向举办者分红,所有资金都必须投入到改善医疗条件、引进诊疗设备、培训医护人员等公益用途中。长此以往,医院的资产里已经沉淀了大量公共政策红利和社会公共资源,这些资产天然带有“社会所有”的属性,如果在关停时允许将其分配给个人,就相当于把本该用于公众健康服务的公共资源转化为私人利益,直接违背了非营利性医院的设立根基。


  当非营利性医院正式启动关停程序时,资产处置必须严格按照法定流程分步推进,不能跳过任何关键环节。第一步要完成的就是全面清算,这个过程不能由举办者单方面主导,必须在业务主管单位也就是卫生健康部门,以及登记管理部门也就是民政部门的共同监督下开展。清算组需要对医院的所有资产进行逐一盘点,包括房屋土地、医疗设备、药品耗材、货币资金、知识产权等全部品类,同时梳理清楚机构存续期间的所有债务,优先清偿医护人员的工资薪酬、应缴纳的税费,以及各类合法的对外债务。


  完成债务清偿之后剩下的资产,才是法律意义上的“剩余财产”,这部分资产的处置也有明确的优先级顺序。首先要查看医院的法人章程里有没有对关停后资产处置的专门约定,如果章程里清晰写明了剩余资产要用于某类特定的公益医疗项目,那就必须严格按照章程的规定执行,不能随意变更用途。如果章程里没有相关约定,就需要由医院的权力机构也就是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召开正式会议,形成合法有效的决议,把剩余资产用于和医疗健康相关的公益用途,比如定向捐赠给基层卫生院购置设备,或者注入公益医疗救助基金用于困难患者帮扶。


  如果既没有章程约定,权力机构也无法形成一致的有效决议,剩余资产就不能由任何个人或者主体私自处置,必须由原业务主管部门也就是卫生健康部门主持,把这部分资产转移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同时面向全社会进行公告,让资产继续在医疗服务领域发挥公益价值。此前就有一家运营多年的非营利性医院因规划调整启动关停,清算后留下了一批全新的诊疗设备和数十万元货币资金,由于章程未对资产处置作出约定,理事会内部也出现了不同意见,最终由属地卫生部门主持,将全部资产转移给了辖区内一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直接填补了基层医疗机构的设备缺口,让原本的公益资产继续服务周边居民。


  针对非营利性医院里涉及的国有资产,还有更严格的专项管理要求。相关法规明确规定,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国有资产,没有经过卫生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的共同批准,任何主体都不能自行处置、转移、出租或者变更用途。如果未经审批就私自把国有性质的医疗设备转让给其他机构,就属于违规行为,相关责任人需要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针对不同价值的国有资产处置,还有分级审批机制,单次处置资产价值达到规定标准以上的,必须逐级上报主管部门审核通过之后才能执行,从制度层面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在实操过程中,不少举办者会尝试通过各种“变通方式”绕过资产处置的红线,这些行为都存在极大的法律风险。最常见的误区就是认为可以通过类似“股权转让”的方式,把医院的医疗设备、场地等资产间接转让获利,但实际上非营利性医院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本身就不允许像营利性企业那样进行股权交易,任何试图通过转让所谓“举办者权益”来变相转移医院资产的行为,本质上都是在侵占公益资产,不仅会被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相关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还有部分举办者在医院关停前,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把医疗设备转让给关联主体,试图提前转移资产,这种行为在清算审计环节很容易被发现,最终不仅要追回相关资产,相关责任人还会被记入社会组织失信名单,后续再也无法发起设立任何非营利性机构。


  还有一种特殊情况需要明确:如果非营利性医院确实因为发展需要,要转为营利性医疗机构,不能直接在原非营利法人的基础上变更属性,必须先对原非营利机构进行清算注销,全部剩余资产按照公益规则处置完成之后,再重新申请设立营利性医疗机构。这个过程中如果涉及原机构里的国有资产,必须先经过财政部门的评估审批,确保国有资产没有流失,绝对不允许直接把非营利性医院的资产整体平移到新设立的营利性机构里,让原本的公益资产变成营利主体的经营资源。


  为了避免在关停环节出现资产争议,非营利性医院在设立之初就应该做好合规铺垫。首先在制定法人章程的时候,就专门增设“终止后资产处置”的相关条款,清晰约定剩余资产的公益用途方向,避免后续出现无据可依的情况。其次要建立常态化的第三方审计机制,每年委托专业机构对医院的财务情况进行审计,确保所有收支结余都全部投入到公益用途中,从源头厘清资产的公益属性。在作出关停决定之前,提前向属地卫生健康部门和民政部门进行咨询,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制定资产处置预案,确保整个流程每一步都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非营利性医院的资产从来不是某一个主体的私人财产,而是承载了社会公共利益的公益资源。明确关停后的资产归属规则,本质上就是守住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公益底色,让每一份投入医疗服务领域的资源,都能始终围绕公众健康需求发挥作用,不会因为机构的终止而偏离最初的公益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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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晓
简介
资深策略咨询师,从事医美行业6年。曾服务于深圳某医疗美容医院、某整形医院等多家知名医美机构。咨询师培训、客服体系构建和运营质量控制实战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