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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科室承包是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其核心特征是将科室交由外部方独立运营、自负盈亏,脱离医院统一管理。技术共建则是政策鼓励的合作模式,强调社会力量在医院的统一管理体系内提供技术、管理等支持,实现优势互补。二者在管理、财务、人员归属上存在本质区别。
在医疗领域深化改革的背景下,如何合法合规地引入社会力量,提升专科服务能力,成为许多医疗机构,尤其是民营医院面临的现实课题。近年来,从罗甸县某医院的口腔科,到丹江口市某医院的血液透析室,一系列因违规“科室承包”被查处的案件,为行业敲响了警钟。与此同时,政策层面又鼓励“科室共建”。二者仅一字之差,边界却模糊不清,实践中极易混淆。厘清“科室承包”与“技术共建”的本质区别,不仅是规避法律风险的必然要求,更是医疗机构实现良性发展的基石。
一、 法律红线:科室承包的违法本质与核心特征
“科室承包”并非一个模糊的商业概念,而是法律明确禁止的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九条第四款明确规定:“禁止医疗卫生机构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前述案例深刻揭示了其违法模式和核心特征:
管理主体置换,丧失主导权:无论是罗甸县案例中吴某浩自主采购设备、聘用医师,还是丹江口市案例中的“目标管理协议”,其本质都是将科室的运营管理权完全或实质性地移交给了非本医疗机构的人员或实体。医院从管理者变成了“房东”或“牌照出借方”,丧失了对医疗质量、服务流程的核心控制力。
财务收支独立,利益驱动至上:违法承包的另一个显著特征是财务体系的“独立王国”。诊疗费用通过个人微信收取(罗甸案例),或承包方享有运营收入并自行发放人员工资(丹江口案例),这使得承包方的核心目标必然指向“利润最大化”,而非“医疗服务质量最优化”,极易诱发过度医疗、虚构服务等行为,为医保基金安全埋下巨大隐患。
人员关系割裂,质量安全失控:在承包模式下,提供服务的医务人员其执业地点、人事或劳务关系往往不在医院本体,医院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督、培训和考核。这种人员管理的脱节,直接冲击了医疗质量与患者安全的底线。
二、 合规路径:技术共建的内涵与关键要素
与“科室承包”截然不同,“科室共建”是社会力量与医疗机构在合规框架下,实现优势互补、提升专科能力的合作模式。其核心在于“纳入医院统一管理”,而非独立运营。成功的、合规的技术共建应具备以下关键要素:
管理权归属清晰,医院主导全程:在共建模式下,科室始终处于医院原有的、完整的行政管理、医疗质量管理和财务管理体系之内。合作方(如医生集团、专业运营公司)提供的是技术支持、管理咨询、人员培训、品牌赋能等服务,而非取代医院进行决策和运营。医院牢牢掌握着科室发展的方向舵。
收益模式合规,避免利润分成:合作方的回报来源于其提供的技术或管理服务,通常以固定的技术服务费、管理咨询费等形式体现。它不直接参与科室诊疗收入的分成,这从利益机制上切断了其诱导创收的动机,确保了医疗行为的纯洁性。
人员与财务完全融合,统一规范:所有在共建科室执业的医务人员,其执业地点必须依法注册在该医院,并接受医院的统一人事或劳务管理。科室的所有医疗服务收入必须纳入医院的统一账户进行财务管理,支出同样由医院统一审批和支付,确保资金流透明、可控。
三、 实践中的界定:四大核心判断标准
在具体实践中,如何准确判断一项合作是违法的“承包”还是合规的“共建”?监管部门和司法实践通常会从形式到实质,重点关注以下四个核心要点:
合同性质:签署名为《承包合同》《租赁合同》的协议,是认定违法的强信号。即便签署《合作合同》《共建协议》,也需审视其具体条款是否体现了医院的主导管理权。
人员执业:医护人员执业地点不在合作医院,或人事/劳务关系不属于医院,是“承包”的典型特征。共建要求所有人员依法纳入医院管理体系。
财务管理:科室设立独立账户、收入由第三方收取或坐支,是严重的违规行为。共建必须将所有收支纳入医院统一财务核算。
收费主体:诊疗费用必须由具备资质的医疗机构(即医院)收取并出具票据,任何由第三方直接向患者收取医疗费用的行为均属违法。
写在最后:
“科室承包”与“技术共建”的本质区别,在于控制权与风险责任的归属。前者是医院放弃管理责任,出卖牌照资源,换取固定租金或分成,将医疗风险和法律责任置于不可控的境地;后者是医院在坚守主体责任的前提下,借助外部专业力量“补短板、强专科”,实现医疗服务能力和运营效率的提升。
对于民营医疗机构而言,在选择与社会力量合作时,必须保持清醒的头脑,坚守合规底线。绝不能以“共建”之名,行“承包”之实。唯有真正将管理、人员、财务牢牢掌握在自己手中,让社会力量在“赋能”而非“主导”的定位上发挥作用,才能确保合作行稳致远,最终实现医院、合作方和患者的三方共赢,为医疗健康事业的高质量发展注入持续而健康的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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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钱培鑫 时间:2025-10-25 16:03:46 文章来源: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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