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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典清说 第9期 医师法关于禁止过度医疗的规定

21年08月23日 阅读:29238 来源: 宋中清原创

  8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将从明年3月1日起施行。其中在禁止过度医疗方面,比原《执业医师法》增加了第29条“医师应当坚持安全有效、经济合理的用药原则,遵循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临床诊疗指南和药品说明书等合理用药”的规定,防止过度用药;第23条第2项在原“遵守技术操作规范”的基础上,增加“遵循临床诊疗指南”、“遵守医学伦理规范”的规定;第31条在原不得不当牟利的基础上增加“不得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


  新法从安全有效、经济合理用药的角度防止过度用药;从诊疗指南、操作规范、伦理规范的角度防止过度使用诊疗技术;禁止过度检查、过度治疗。涵盖了禁止过度医疗的主要方面。


  去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54条规定:“医疗卫生人员应当遵循医学科学规律,遵守有关临床诊疗技术规范和各项操作规范以及医学伦理规范,使用适宜技术和药物,合理诊疗,因病施治,不得对患者实施过度医疗”。


  中清律师提示:《民法典》第1227条禁止过度检查:“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第7条规定了诚信总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新的《医师法》和去年开始施行的《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在禁止过度医疗方面,能够全方面落实《民法典》诚信总则对过度医疗的禁止要求,为判断、界定过度医疗,提供了可把持的依据。三部法律的全面贯彻,将能够有效遏制医疗中的故意违法违规。(宋中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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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医疗事故律师,中国十大律师名人、中国最早专项代理患方维权、成功提议提高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律师。数年来一直走在全国医疗维权理论和业务实践的前列。坚持著名医疗律师与高级医学顾问高端联手的办案模式,成功扭转了患方在医疗维权中的信息弱势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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