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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法案例】马某就诊山西省某地级市血站过错陈述词

20年06月16日 阅读:13765 来源: 李海原创

  案例回放:


  原告马某201x年x月x日因尺神经卡压术在某县人民医院手术,被查出患者系重度病毒性丙肝,201x年x月x日原告主因发现丙肝抗体阳性2周就诊太原市x医院,住院治疗72天,出院诊断:病毒性肝炎(丙型)慢性(中度),丙肝肝炎肝硬化,胃炎。


  原告回想起来200x年x月x日曾参加过某市血站组织的献血,根据当时的法律规定丙肝病毒是必查项目,201x年x月份原告去某市血站查询,工作人员告知原告当时原告的血液化验的结果是丙肝阳性,已经进入了血站的黑名单。201x年x月份原告再一次前往某市血站,血站给原告打印出当时献血档案,上面明确显示,献血者马某,献血类型为无偿献血,淘汰原因为0x03,淘汰日期为200x年x月。血站工作人员告知原告0x03为丙肝阳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规定,血站应对献血者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身体状况不符合献血条件的,血站应当向其说明情况,不得采集血液。


  具体到本案,被告在原告献血后,对原告的血液经化验发现存在丙肝病毒,未按照法律规定向原告说明情况,未履行相关的通知义务,致使原告丙肝延误治疗近长达16年,原告经咨询丙肝治疗专家了解到,丙肝早期治疗能够防止肝脏纤维化,现在原告经太原市第三人民医院确诊丙肝已经发展为肝硬化,被告的过失行为造成原告未能早期发现病情,并及时治疗,以至于延误至肝硬化,被告存在明显过错,与原告目前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


  来源:李海律师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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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1996年-2007年大同市428医院工作,2007年考入山西医科大学法医学院,攻读法医硕士,师从国内病理猝死学权威山西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病理教研室主任高彩荣教授。多年临床工作经验+司法鉴定经历+医疗诉讼实务经验.